价值核心型投资账户说明书
1.账户特征
价值核心型投资账户(以下简称“价值核心账户”)是适合流动性需求较高、同时愿意承担适当的投资风险、追求稳健回报的投保人。投保人有权利选择投资账户,投资账户产生的全部投资净损益归投保人所有,投资风险完全由投保人承担。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账户与本公司管理的其他资产之间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也不承担连带责任。账户的设立、变更、合并、分立、关闭、清算等事项均须符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价值核心账户的投资目标是主要通过精选具备估值优势、盈利较为稳定增长的优质股票和业绩相对稳定的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等品种以及流动性管理,择机实施网下打新,追求稳健的投资回报。本公司拟设四个价值核心型账户,分别为价值核心90账户、价值核心180账户、价值核心360账户、价值核心720账户。
2.投资策略
价值核心账户的投资策略主要是以研究为基础,精选具备估值优势、盈利较为稳定增长的优质股票和业绩相对稳定的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等品种以及流动性管理,择机通过参与网下打新获得一定的增厚回报。本公司的投资和研究团队将以机构投资者的专业眼光和能力,持续跟踪和评估投资组合,并及时进行动态调整,以求达到风险和收益的合理平衡,致力于为投资者获取稳健的投资回报。
3.资产配置范围及投资比例限制
资产配置范围:价值核心账户投资范围主要包括: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债券型基金、流动性资产等,及法律法规和中国保监会允许账户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账户投资其他适合各账户品种,账户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投资比例限制:股票和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及债券型基金比例为账户净值的0%-95%;流动性资产占账户净值的投资比例不低于5%。
4.业绩比较基准
业绩比较基准:沪深300指数收益率*50%+上证国债指数收益率*50%。
5.主要投资风险
本产品投资管理过程中可能面临下列各项风险,管理人秉承诚实信用、审慎尽责的原则对产品投资管理过程中可能面临的各种风险采取了相应的风险控制手段,但管理人风险控制手段的运用并不表明产品就不再面临相应的风险,投资人做出投资本产品的决策后基于“买者自负”的原则,由投资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产品投资管理过程中可能面临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市场风险:市场风险为该类账户的主要风险。账户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而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产生波动,从而导致账户收益水平发生变化。
(2)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账户投资于债券和股票,其收益水平可能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3)信用风险:账户在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违约或者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等情况,从而导致账户资产损失。
(4)流动性风险:账户要随时应对赎回,如果账户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尤其是在大额赎回时,对账户净值产生冲击成本,导致流动性风险,会影响账户的运作和收益水平。
6.流动性管理方案
(1)流动性资产的投资余额不得低于账户净值的5%;
(2)投资账户建立初期、10个工作日内赎回比例超过账户净值10%时、投资账户清算期间、由于产品规模变动或市场波动较大等特殊情况下,若投资账户突破上述有关流动性管理的比例限制,将在30个工作日内调整至规定范围内。
7.账户估值方法
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规范投资连结保险投资账户有关事项的通知》对估值方法的要求,本公司特制定如下估值办法:
(1)货币式基金:按实际持有份额乘以1.0000估值(成本+每天应得收益);
(2)银行存款等货币性资产以日末余额列示,按商定利率逐日计提应收利息;
(3)逆回购以持有成本和每日应计利息估值;
(4)固定收益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有预期收益率的,根据预计收益率和持有成本按日确认利息收入;无预期收益率的,以最近一日披露的单位净值进行估值;如产品净值不披露的,以持有成本估值;
(5)其他资产:存在并可以确定公允价值的,以该公允价值估值,公允价值不能确定的按持有成本估值;
(6)以上原则与有关法律、法规有冲突的,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监管条例对具体品种的估值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投资账户将至少每周确定一次单位价格。
8.资产托管情况
本公司现已与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分别签订了保险资产托管协议,目前本公司投资资产均已按中国保监会相关要求实行托管,未来也将严格执行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资金托管的相关规定,对新增保险资金实行托管。
9.账户独立性与防范利益输送说明
(一)投资账户资产实行单独管理,独立核算;
(二)投资账户与本公司管理的其他资产之间、投资账户之间,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不承担连带责任;
(三)投资账户与本公司的其他资产之间、投资账户之间,不发生买卖、交易、财产转移和利益输送行为。投资账户建立初期,为建立该账户而发生的现金转移,不受此限制;
(四)投资账户的管理人员不自营或者代人经营与该投资账户同类的业务,不从事任何损害该投资账户利益的活动,不与该投资账户进行交易;
(五)投资账户的资产全部进行托管。资产托管机构的市场准入、资格条件、服务范围等需符合相关监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