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安人寿关于与上海安民企业发展有限
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的信息披露公告
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2〕1号)有关规定,现将利安人寿全资子公司上海安民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安民”)向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安人寿”)申请股东借款并签订《借款合同》的相关情况披露如下:
一、交易概述及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一)关联交易概述
2024年12月25日,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向上海安民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简称“上海安民”)借款3.6亿元,用于置换临近到期的前笔股东借款3.6亿元。
上海安民为利安人寿100%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关联方。本次交易金额3.6亿元,达到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的1%以上,属于重大关联交易。
(二)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交易标的为利安人寿向上海安民借款3.6亿元,用于归还前笔股东借款3.6亿元。
二、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和关联方基本情况
上海安民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成立日期为2019年9月10日,法定代表人为龙大江,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自有房屋租赁,停车场(库)经营,企业管理,建筑装修装饰建设工程设计施工一体化,广告设计、制作、发布、代理,五金交电,建筑装饰材料的销售,计算机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物业管理。注册资本及其变化:成立时注册资本为10.8亿元,截至披露日注册资本为14.2亿元。注册地址为上海市杨浦区怀德路3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10110MA1G928K2E。上海安民为利安人寿100%控股子公司,因此上海安民为利安人寿关联方。
三、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本次借款合同借款利率,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5年期以上LPR 3.6%,及江苏省内企业信托贷款利率5-6%,折中定为4.75%。
四、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交易价格
本次借款合同借款利息为4.75%。
(二)交易结算方式
每半年由利安人寿出具《利息通知单》给上海安民,上海安民凭《利息通知单》计提和支付应付利息。
(三)协议生效条件
自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
(四)协议生效时间
利安人寿于2024年12月25日,利安人寿与向上海安民发放借款3.6亿元签订协议并加盖公章,故协议生效时间为2024年12月25日。
(五)协议履行期限
利安人寿可分一笔或多笔向上海安民提供借款,每笔借款期限均为5年,从利安人寿支付借款之日起计算。每笔借款期限届满前20日,双方均未提出到期还款要求的,该笔借款的借款期限自动顺延五年,至多顺延一次。顺延期间内的借款利率、结息频率和结息方式等同前5年。
五、关联交易金额及相应比例
截至2024年12月25日,利安人寿本年度与上海安民发生利益转移类关联交易1710万元,发生服务类关联交易456.31万元,发生重大关联交易3.6亿元,关联交易累计金额为3.8166亿元。
本次交易为非资金运用关联交易,不涉及比例要求。
六、交易决策及审议情况
(一)决策机构
本项目经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决策时间
2024年12月11日。
(三)决策结论
审议通过了《关于利安人寿向上海安民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提供股东借款的议案》。
(四)审议方式和过程
1、审议方式:本次交易经利安人寿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以现场会议表决方式审议通过。
2、审议过程:该重大关联交易审议表决的参与主体为有表决权的无关联关系的董事,主要意见为同意执行该重大关联交易。
七、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无。
我公司承诺:已充分知晓开展此项交易的责任和风险,并对本公告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负责,愿意接受有关方面监督。对本公告所披露信息如有异议,可以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监管部门反映。
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月2日
利安人寿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银保监发〔2018〕35号)、《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银保监发〔2021〕14号)、《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银保监会令〔2022〕1号)等的相关规定,作为利安人寿的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了《关于利安人寿向上海安民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提供股东借款的议案》,现发表以下意见:
一、为偿还股东借款剩余本金,上海安民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向利安人寿借款3.6亿元,借款期限为5年,借款利率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5年期以上LPR3.6%,及江苏省内企业信托贷款利率5-6%,折中定为4.75%。上述借款属于重大关联交易,其定价是公允的。
二、上述关联交易已经过经营层办公会和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议通过,执行了严格的内部审查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管制度的规定。
三、上述关联交易不损害公司、全体股东和保险消费者的利益。